和平区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方案
和平政〔2018〕14 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要求,根据《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政策目标
按照天津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决策部署,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聚焦智能终端产品、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智能化应用等智能科技重点领域,加大对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软产业”的支持力度,壮大智能科技产业,抢占发展制高点,推动和平区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
充分利用我市设立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总规模100亿元),以智能制造产业链、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加快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等新兴产业培育,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1、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鼓励实施“机器换人”工程,对首次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购买价格的15%,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委)
打造智能制造示范标杆,对纳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名单或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0 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区科委)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先进设各进行智能化改造的,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设各总投资3%-5%的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各进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不超过8个百分点的补贴。(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对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发生的设计咨询诊断费用,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区科委)
2、支持工业企业上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培育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和服务商。(牵头单位:区科委)
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动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升级,对市级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对上云工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科委)
3、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支持企业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对承担国家级或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区科委)
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壮大,对本区自主品牌机器人骨干企业销售机器人给予事后奖补,鼓励机器人制造企业以优惠30%的价格销售给本市企业,由财政对销售优惠额度给予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30%。(牵头单位:区科委)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 ,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市级首台(套)的装备,按照单台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委)
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专项资金支持和试点示范的项目(平台)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区科委)
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专项资金支持和试点示范应用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区科委)
4、加强军民融合发展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委)
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研发项目和军用技术转化为民用技术的企业,按研发经费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委)
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智能科技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区科委)
按照《若干政策》规定,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二)建设智能科技人才高地
1、集聚高端人才对新落户领军企业引进的核心研发人才,由区政府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畅通高端人才“绿色通道”,对优秀创业创新团队或有市场影响力企业引进的人才,可直接享受人才引进相关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2、支持创新创业鼓励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等顶尖人才及其团队来和平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填补国内空白的智能科技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0 万元资金支持,必要时可进一步增加。(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3、优化人才服务优化引进人才“绿卡”制度,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优质高效服务,支持引进的高端人才在津购买首套自住用房。对持有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 卡的智能科技领域高端人才,其外籍子女就读本市国际学校的,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15万元资助。对入选国家及市级“千人计划”的外籍人才,给予连续3 年每人每年最高2 万元商业医疗保险资助。对智能科技领域重点企业的急需型人才,由企业家自主确定落户条件。(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三)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1、支持智能科技研发创新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本区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智能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区别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区科委)
支持企业创建创新中心。对被认定为市级创新中心的,对其申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给予1:l 地方资金配套。(牵头单位:区科委)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智能科技重点企业按照经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费用额给予奖励,其中当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10%;当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至10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15%;当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20%。 (牵头单位:区科委)
按照《若干政策》规定,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四)培育引进骨干企业
对智能科技领域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产品,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智能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和龙头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按照《若干政策》规定,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牵头单位:区科委)
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科技企业,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由区政府按照我区招商等相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区合作交流办)
(五)推进智能科技协同发展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过渡期政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迁入我区,且迁入后主营业务范围与原来保持一致,又不能完成“整体迁移”的,实行一年过渡期政策,由区政府对其在过渡期内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部分给予相应补贴。(牵头单位:区科委)
(六)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
1、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政府和公共数据资源集聚、共享、开放,全面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构建大数据发展支撑体系,推动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牵头单位:区网信办)对大数据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区科委)
2、实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大数据在制造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售后服务等全生命周期应用,培育一批大数据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试点示范项目,对获批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委)
3、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企业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的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由区政府给予3年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 至1000平方米部分的房租减半。(牵头单位:区楼宇办)
按照《若干政策》规定,上述1、2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推进整体工作建立由分管区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和平区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委,统筹协调推进整体工作。区科委、区人社局、区合作交流办、区楼宇办、区金融办、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对接市级职能部门,抓好政策落实。切实加强对区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信息报送和督导考核
建立区各职能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信息报告制度,分析汇总政策落实情况及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要求,形成高质量工作信息,按要求及时上报给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我区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情况调查研究,通过编发简报等方式加强工作交流。建立督导考核机制,定期对各职能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三)加强资金和政策落地
将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纳入区级专项资金计划,资金单独列支,专门用于和平区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工作。区各职能部门对涉及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项目、事项要优先优办,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申报、审批等手续,确保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和资金及时落实,有效推动我区智能产业发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总结开展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网站、咨询热线等多种媒介及时进行挖掘、提炼、总结和宣传推广,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和促进作用,营造我区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