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页] [返回大厅]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津商务资管〔2018〕1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促进我市利用外资转型升级,根据《市商务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7〕15 号)的有关要求,设立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的补助性资金。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第三条

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或设立总部型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

(一)开办资助的标准。

对2017年11月16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的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二)租房资助的标准。

对2017年11月16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的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 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

(三)奖励的标准。

对本市2017年11月16日以后认定为投资性公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管理性公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市2017 年11月16日以后认定为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的,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四)对在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资助。

2017年11月16日以后在本市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45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天津工作的,可获得80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天津工作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五)对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整合股权的资助。

对本市需要重点引进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因其内部股权整合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审定后,给予适当资助。

第四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开办资助、奖励、提升能级资助资金,市、区财政各负担50%;租房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五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申请开办、租房、奖励、提升能级、整合股权资助资金需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办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2.公司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样本;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

(二)申请租房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2.公司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样本;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5.市商务委关干认定为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6.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2.公司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4.公司达到享受奖励政策限额年度及上年度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申请提升能级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新设或升级)

1.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2.公司的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4.母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设立地区总部的证明材料;5.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样本;6.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7.地区总部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就业证明(复印件);8.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申请股权整合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2.股权增资完成后公司的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3.投资性公司股权增资的备案回执(复印件);4.股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复印件);5.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填写《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并向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予以同意的,由区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不予同意的,由市商务委说明原因。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年拨付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奖励、提升能级资助的补贴资金。开办资助、奖励、提升能级资助的补贴资金中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年终由市财政通过市与区结算后归还区财政。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有关规定,对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方案 ( 津教委办〔2018〕50号)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推动智能经济发展建设智能社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44号)文件精神,引导高校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进一步提升高校服务国家及我市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需求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要求,围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军民融合等战略实施,加快构建高校新一代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培养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全面提升高校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能力,推动人工智能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理论创新、技术突破和应用示范全方位发展,为国家和我市构筑人工智能发展先发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学科建设

进一步完善学科(方向)布局,加强高校在人工智能与计算机、控制、量子、神经和认知科学以及数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鼓励高校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设置人工智能学科方向,培育新兴交叉学科;鼓励高校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基础理论、计算机视觉与模式识别、数据分析与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工程、智能系统等相关方向建设,突出特色,错位发展。进一步发挥我市“双一流”建设项目的引领作用,扎实推进一流学科、特色学科(群)建设任务,重点建设包括信息与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工程、软件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仪器科学与技术、电子与通信工程、电气工程、集成电路工程等一批一流学科;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机构合作开展人工智能学科建设,重点支持一批人工智能特色学科(群)建设,瞄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打造跨校合作、校企合作、区域合作的特色学科群和协同创新平台,服务“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

(二)专业建设

加快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 版),推进一流专业、一流本科、一流人才建设。根据人工智能理论和技术具有普适性、迁移性和渗透性的特点,主动结合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社会需求,加强人工智能与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技术等新工科建设,积极开展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重视人工智能与计算机、控制、数学、统计学、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专业教育的交叉融合,探索“人工智能+X”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对计算机专业类的智能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等专业进行调整和整合,对照国家和我市产业需求布点人工智能相关专业。

(三)人才培养

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和资源向教育教学集聚与转化,推动人工智能重要方向的教材和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将人工智能纳入大学计算机基础教学内容。完善人工智能领域多主体协同育人机制,深化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推广实施人工智能领域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推动人才培养改革。鼓励拓宽人工智能专业教育内容,形成“人工智能+X”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模式,紧密对接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抓紧培养一批紧缺的跨学科、复合型、高学历、高专业度人才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四)科学研究

1.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聚焦人工智能重大科学前沿问题,促进人工智能、脑科学、认知科学和心理学等领域深度交叉融合,重点推进大数据智能、跨媒体感知计算、混合增强智能、群体智能、自主协同控制与优化决策、高级机器学习、类脑智能计算和量子智能计算等基础理论研究,为人工智能范式变革提供理论支撑,为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理论创新打下坚实基础。2.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围绕新一代人工智能关键算法、硬件和系统等,加快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知识计算、深度推理、群智计算、混合智能、无人系统、虚拟现实、自然语言理解、智能芯片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推进类脑智能、自主智能、混合智能和群体智能等领域研究,构建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体系;在核心算法和数据、硬件基础上,以提升跨媒体推理能力、群智智能分析能力、混合智能增强能力、自主运动体执行能力、人机交互能力为重点,构建算法和芯片协同、软件和硬件协同、终端和云端协同的人工智能标准化、开源化和成熟化的服务支撑能力。3.加快建设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基地。围绕人工智能领域基础理论、核心关键共性技术和公共支撑平台等方面需求,加快国家、省部级创新基地培育建设;鼓励高校建设新型科研组织机构,开展跨学科研究。

(五)队伍建设

加大高校智能科技领域人才队伍引育力度,积极构建合理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积极搭建人工智能领域教师挂职锻炼、产学研合作等工程能力训练平台。发挥企业科技人才实践优势,引导高校聘请我市人工智能优秀企业、科技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切实发挥企业、研究机构优秀科技人才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进一步完善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双导师”队伍建设,推动高校教师与行业人才双向交流机制。

(六)学院(研究院)建设

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设立人工智能学院或研究院,支持天津理工大学等有条件的市属高校筹建人工智能学院、人工智能研究院或人工智能交叉研究中心,整合校内资源,联合社会资源,推动科教结合、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模式创新,多渠道培养人工智能领域创新创业人才,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在重点行业与区域的转化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教委成立天津市高校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和协调计划的实施。各高校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务国家和我市重大需求为目标,积极研究具体落实措施,统筹各类资源、加大探索力度,支持人工智能领域交叉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政策保障

市教委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对高校人工智能学科专业建设加强跟踪指导和动态监测,及时对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确保取得实效。

(三)资金保障

统筹使用“十三五”综投经费和“双一流”建设经费,为人工智能学科专业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市委网信办关于加快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和网信军民融合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 (津党网通〔2018〕1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要求,推动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推动智能经济发展建设智能社会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总体行动计划》及十大专项行动计划,根据《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结合我市大数据产业、网信军民融合发展实际,制定如下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

一、政策目标

抢抓信息化和智能科技产业发展、信息技术变革和新军事变革的重大历史机遇,把握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聚焦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等智能科技、网信事业重点领域,加快推动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信军民融合,壮大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产业,抢占发展制高点,推动天津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统筹利用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等现有专项资金向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产业予以倾斜,支持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及重大项目。采用贷款贴息、补贴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专项支持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创业项目孵化、市场主体培育、创新创业平台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信军民融合等方向。综合运用项目扶持、股权投资等方式,探索形成“投贷保奖补”的财政资金投入模式。

(二)加强金融创新支持。

统筹发挥海河产业基金、京津冀协同发展投资基金、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母基金等现有基金作用,吸引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探索发起设立大数据产业投资基金和网信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创新金融扶持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示范和带动作用强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积极推动各类基金对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进行重点支持,鼓励社会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投向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

三、培育壮大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产业

(一)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计划和网信军民融合发展计划。

构建大数据发展支撑体系,推动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聚焦网信军民融合重点领域和前沿领域,推动网信军民融合发展。集中优势资源突破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核心技术,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大数据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加快建立网信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培育先行先试的创新示范载体。对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培育一批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试点示范项目,对获批国家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二)大力引进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

支持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落户天津,鼓励其在津设立总部、分部或研发中心,或采用收购、控股、合资等方式与我市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开展合作。对引进的综合实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由企业所在区人民政府给予3年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至1000平方米部分的房租减半。

(三)加快培育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

推动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信军民融合,加快培育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对综合实力达到行业领先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培育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四)支持中小微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发展壮大。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倾斜,加大对中小微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扶持力度,推动中小微企业在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创新发展,支持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大力推动网信军民融合发展

(一)建立健全网信军民融合发展机制。

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健全网信军民融合工作机制,完善军地需求对接、规划衔接、项目联审、督导检查等运行机制。建立与网信军民融合相关项目和事项的“绿色通道”服务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时限。探索成立天津市网信军民融合政府服务平台,整合分散在各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完善军地协同创新机制、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网信领域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转化,推动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网信军民融合格局,为创建全国网信军民融合示范基地提供重要保障。

(二)支持网信军民融合领域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联合军地有关部门论证实施一批关系全局和长远的网信军民融合重大示范项目。对承担网信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网信军民融合研发项目和网信军用技术转化为民用技术的企业,按研发经费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网信军民融合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三)推进网信领域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和设施资源共享。

市35委网信办每年发布《天津市网信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天津市网信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天津市军地信息基础设施和基础资源共享目录》,强化需求对接,推动优势技术和产品双向转化,引导优势民企参与国防和军队信息化建设,推动军民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军地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互补共用,提高军地现有信息资源利用效益。探索基于网信军民融合的新型研发转化机构创新试点,建设网信军民融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强化网信领域军民两用技术研发、双向转化和资源共享。

五、加快引进培育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人才

(一)加强人才引进。

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引进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

(二)加快人才培育。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与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开展校企共建,设立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研发中心和人才实训基地等,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建立大数据学院,设立大数据学科、专业,拓展大数据领域专业课程,培养“大数据+X”的复合型人才。

六、优化对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的服务

在全市建立网信领导干部联系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服务制度。建立服务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台账,责任专人一36管到底。落实《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行政审批服务良好环境的十项措施》,清理、规范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办件流程,严格履行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义务。依托“津云•政务云”平台,完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搭建开放式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分享交流平台,促进交流合作,实现共同发展。依法维护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合法权益。严格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支持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利用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形式保护创新成果。

七、加强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发展统筹协调

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委网信办强化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职责,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例会等制度,协调解决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工作任务落实。鼓励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支持和促进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营造加快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持续、健康发展。

八、附则

项目申报及评审、资金拨付及管理、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按照《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政策及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由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市金融局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 (津政办发〔2017〕77号)

为更好地借助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契机,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资产证券化率,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原则

注册地为滨海新区以外的本市企业,执行统一的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滨海新区以外的其他各区应按照鼓励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配套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注册地为滨海新区的企业,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照鼓励企业上市和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的原则,制定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滨海新区扶持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市级财政资金,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拨付,市财政不再负担。

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补助

(一)对股改前经各区金融办(局)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对经各区金融办(局)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五)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六)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原则上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

三、减免企业相关税费

(一)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破产、划转等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凡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评估增值,个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法人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期缴纳。

(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与其他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时,若双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即同一个或相同多个投资人)100%直接控制的,划转双方均不确认所得。

(四)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四、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引导和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服务力度。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支持;支持和鼓励本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支持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在津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本市企业发展。

六、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优先保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按政策规定实施供地。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后备企业,原有合法用地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采取短期出让或短期租赁的方式办理。

七、妥善解决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服务,高效率解决相关问题;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规定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妥善解决。

八、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充分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争取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总部等各方面支持,增加我市法人中介机构数量。支持本地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天津企业上市挂牌做好服务。支持经验丰富、执业水平高、内控完善的外地中介服务机构来津开展业务。

九、充分发挥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市区两级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和上市办工作机制作用,加大企业上市工作推动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市级部门管理服务责任和各区政府工作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在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大多数问题在区级层面有效解决,需市级部门共同研究的急难问题随时启动会商机制研究解决,全方位提升对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支持力度和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市区两级支持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财政资金补助,降低企业上市挂牌负担。

十、支持上市公司做强做优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在本市投资兴业或投资我市规划的重点发展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充分利用现有上市公司资源,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要求,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主业转型。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我市上市公司做强做优。

十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激励机制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26意见》(国发〔2015〕5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动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上市挂牌进程。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废止。

附件:鼓励企业上市涉及的相关税费减免政策27附件鼓励企业上市涉及的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一、契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并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七)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八)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九)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土地增值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进行整体改建,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合并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所得税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33号)有关规定执行: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涉及交易和转让行为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津政办发〔2018〕9 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要求,推动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推动智能经济发展建设智能社会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总体行动计划》及十大专项行动计划,制定以下政策。

一、政策目标

抢抓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聚焦智能终端产品、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智能化应用等智能科技重点领域,加大对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软产业”的支持力度,壮大智能科技产业,抢占发展制高点,推动天津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

设立专项资金。设立总规模100 亿元的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以智能制造产业链、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加快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等新兴产业培育,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鼓励实施“机器换人”工程,对首次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购买价格的15%,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打造智能制造示范标杆,对纳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名单或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0 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先进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设备总投资3%至5%的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不超过8个百分点的补贴。对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发生的设计咨询诊断费用,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工业企业上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培育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和服务商。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动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升级,对市级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对上云工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支持企业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对承担国家级或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补助。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壮大,对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骨干企业销售机器人给予事后奖补,鼓励机器人制造企业以优惠30%的价格销售给本市企业,由财政对销售优惠额度给予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30%。支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市级首台(套)的装备,按照单台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专项资金支持和试点示范的项目(平台)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专项资金支持和试点示范应用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加强军民融合发展。大力推动网信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研发项目和军用技术转化为民用技术的企业,按研发经费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智能科技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三、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基金

统筹发挥好现有基金作用,由海河产业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母基金,再通过设立子基金等方式,进一步放大基金功能,形成总规模1000 亿元的基金群。重点投向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智能传感器、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智能汽车等智能科技新兴产业。其中,设立总规模300亿元的子基金群,投向智能制造终端产品、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放宽引导基金投资母基金不得超过总规模30%的限制,并可视情况调整出资规模和比例。(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建设智能科技人才高地

加强学科建设。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等有条件的高校设立人工智能学院或研究院,鼓励高校自主设置人工智能学科方向,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加强人工智能与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技术等新工科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机构合作开展人工智能学科建设。鼓励拓宽人工智能专业教育内容,形成“人工智能+X”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模式。紧密对接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抓紧培养一批紧缺的跨学科、复合型、高学历、高专业度人才。(牵头单位:市教委)
集聚高端人才。对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领军企业引进的核心研发人才,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对国内外高端人才来津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畅通高端人才“绿色通道”,对优秀创业创新团队或有市场影响力企业引进的人才,可直接享受人才引进相关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创新创业。鼓励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等顶尖人才及其团队来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填补国内空白的智能科技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必要时可进一步增加。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引进人才,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市财政给予相应匹配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
优化人才服务。优化引进人才“绿卡”制度,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优质高效服务,支持引进的高端人才在津购买首套自住用房。对持有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 卡的智能科技领域高端人才,其外籍子女就读本市国际学校的,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15万元资助。对入选国家及市级“千人计划”的外籍人才,给予连续3年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商业医疗保险资助。对智能科技领域重点企业的急需型人才,由企业家自主确定落户条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

五、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支持智能科技研发创新。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本市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智能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区别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企业创建创新中心,对被认定为市级创新中心的,对其申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给予1∶1 地方资金配套。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牵头单位: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智能科技重点企业按照经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费用额给予奖励,其中当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10%,当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至10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15%,当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20%。奖励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各承担50%。(牵头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支持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引进两院院士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主持人,在实现智能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给予一次性专项资助100万元。企业转化或应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智能科技创新成果,对成果交易受让企业、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科技成果研发作出重要贡献的骨干人员,给予成果转化收益50%以上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
支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经认定的管理单位,可享受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财政资金补贴。经审核确认,按年度服务费用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财政资金补贴(属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测、计量、检定、校准、评估、评价等产生的费用不在补贴范围内)。(牵头单位:市科委)

六、培育引进骨干企业

对智能科技领域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产品,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智能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和龙头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对并购重组智能科技领域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入我市的智能制造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科技企业,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合作交流办,各区人民政府)

七、推进智能科技协同发展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过渡期政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主营业务范围与原来保持一致,又不能完成“整体迁移”的,实行1年过渡期政策,由所在区政府对其在过渡期内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部分给予相应补贴。(牵头单位:市科委,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智能科技领域行业组织发展。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引进、设立和培育智能科技领域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等组织机构,整合产业链、创新链资源,集聚上下游企业落户。对新认定的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补贴。(牵头单位:市科委)支持智能科技领域高端智库建设。全面加强与中国工程院等单位合作,推动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天津研究院和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建设,尽快形成引领我国智能科技发展的高端智库,助推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科委)

八、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

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政府和公共数据资源集聚、共享、开放,全面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构建大数据发展支撑体系,推动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对大数据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实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大数据在制造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售后服务等全生命周期应用,培育一批大数据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试点示范项目,对获批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
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企业。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的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给予3年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至1000平方米部分的房租减半。(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九、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到知识产权“侵权必查、有案必破”。(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出版局)
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应用。支持企业加强人工智能重点技术和应用领域核心专利培育,形成更多高质量核心专利。开展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导航和专利风险防控工作,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成果加速转化,带动人工智能产业化。进一步完善在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服务模式创新,促进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利用与扩散。(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对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实施智能科技标准与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修)订,对牵头制定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

各区相关支持政策优于本政策的,按各区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5 年后视运行情况优化完善。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津工信规划〔2018〕4 号)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9 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支持目标

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抢抓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用好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以智能制造产业链、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加快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等新兴产业引育,着力打造一批样板车间、示范工厂,为智能科技企业提供应用场景和市场空间,不断优化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环境。

二、“智造”政策十条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

1. 支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应用展示中心建设,树立智能制造示范标杆,参照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标准,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智能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获得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立项批复后,再次给予200万元补助。
2. 支持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对已经开工且在年内竣工,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由企业自行选择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给予一次性支持:一是按设备总投资的3%给予补助;二是按设备贷款金额的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三是按设备融资租赁综合费率(租赁利率与手续费之和)中的8个百分点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综合费率)。每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3. 支持本市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对经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实施智能化改造提供的咨询、诊断服务,按照每家企业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奖励;对制定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并启动实施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国家和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两年内通过国家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上述行为补贴资金之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1. 支持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支持本市企业围绕信息技术重点环节的应用、传统产业网络化升级改造、互联网制造新模式、互联网的“双创”等各类支撑平台、工业云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体验中心等方向,对列入市级示范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支持工业企业上云。兑付向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专精特新”等国家及市级各类试点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发放,并经企业按规定使用的“云惠券”。支持工业企业核心业务系统和重点设备“上云上平台”,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对企业业务系统云端迁移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

1. 支持实施“机器换人”工程。支持我市企业购买使用机器人、具备联网功能数控机床、增材制造等智能制造核心装备,提升企业智能化生产水平,对首次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应用企业,所购产品须用于本企业生产活动,按购买价格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支持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发展。鼓励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骨干企业以优惠价格销售给本市企业,以优惠30%的价格向本市企业销售机器人并实际使用的,对生产企业按销售优惠额度给予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30%。销售价格是由第三方机构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已有型号的机器人主要参考生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平均价格,新型机器人主要参考同类型产品平均销售价格。

(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 支持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支持集成电路设计重点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2.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获批国家“核高基”等重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及“芯火”基地(平台)等集成电路产业试点示范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五)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1.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企业,承诺三年内保持增长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需用于研发投入和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奖励不可重复享受);对上一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企业,承诺三年内保持增长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需用于研发投入和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2.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示范项目。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获得国家“核高基”重大专项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给予国家支持资金1:1,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资金补助;获得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试点示范应用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六)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

1. 支持大数据产业重点项目。支持大数据企业面向重点行业领域,围绕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安全保护等环节突破关键技术瓶颈,研发大数据存储管理、大数据分析挖掘、大数据安全保障等领域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的资金支持。
2. 支持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大数据企业在重点行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等全生命周期深入应用,积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批准的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批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培育新模式应用示范

1. 支持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对承担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与新模式项目的工业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参照《工信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要素条件》,被认定为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总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
2.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参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重点支持方向,根据我市装备技术水平,确定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对列入名单的制造企业,按照所列装备年度最多不超过三批次、100台(套),单台(套)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其中,成套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关键零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八)加强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发展

1. 支持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支持军民融合领域企业智能软硬件产品产业化及提升产业化水平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纳入《关于加快军民融合龙头工程、精品工程和重要项目建设意见》和《天津市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专项行动计划》的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重点示范项目优先支持。
2. 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研发。支持军工技术转民用研发,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网信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军民融合研发,按照企业对该项目研发经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 支持企事业单位获取军工资质。对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证书给予15万元补助,每个单位合计不超过50万元。

(九)提升智能科技研发创新能力

1. 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提升创新能力,鼓励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搭建检测实验室、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增强自身创新能力建设。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无偿资助,每个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支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成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以资金配套补贴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以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数额为依据,给予1:1地方资金配套支持。
2. 支持创建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支持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创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对由天津市推荐申报,并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培育引进骨干企业

1. 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企业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不断提升生产技术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对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我市智能科技领域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认定为单项冠军产品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2. 支持智能科技龙头企业。支持本市智能科技领域龙头企业发展,对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龙头企业,经认定后给予资金奖励。对于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前三的龙头企业,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对于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且全市前两位的龙头企业,给予300万元资金奖励。
其他国家要求和市政府批准事项。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三、支持方式

1.项目类。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视项目建设周期,采取一次性补助和分阶段补助两种形式。对于项目建设周期在一年及以内的项目,采取一次性奖补的方式;对于项目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分阶段目标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通过再立项下达专项资金。
2.奖补类。对达到奖励补助标准的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认定后,予以一次性奖补。
3.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后1个月内,各区1:1 配套资金需足额及时到位。
4. 优先支持。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内的企业、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申报及评审

(一)申请单位应在天津市注册一年以上,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企业应在天津市两化融合评估系统(tjpg.cspiii.com)中完成年度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自评估。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天津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详细申报要求见每年度专项申报指南。

五、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

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注:政策最终解释以《天津市智能制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智能制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规划发展处何萌;
联系电话:83605783;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金处许可;
联系电话:83608077;传真:23395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