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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津商务资管〔2018〕1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促进我市利用外资转型升级,根据《市商务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7〕15 号)的有关要求,设立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的补助性资金。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第三条

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或设立总部型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

(一)开办资助的标准。

对2017年11月16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的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二)租房资助的标准。

对2017年11月16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的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 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

(三)奖励的标准。

对本市2017年11月16日以后认定为投资性公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管理性公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市2017 年11月16日以后认定为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的,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四)对在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资助。

2017年11月16日以后在本市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45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天津工作的,可获得80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天津工作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五)对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整合股权的资助。

对本市需要重点引进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因其内部股权整合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审定后,给予适当资助。

第四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开办资助、奖励、提升能级资助资金,市、区财政各负担50%;租房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五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申请开办、租房、奖励、提升能级、整合股权资助资金需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办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2.公司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样本;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

(二)申请租房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2.公司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样本;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5.市商务委关干认定为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6.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2.公司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4.公司达到享受奖励政策限额年度及上年度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申请提升能级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新设或升级)

1.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2.公司的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4.母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设立地区总部的证明材料;5.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样本;6.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7.地区总部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就业证明(复印件);8.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申请股权整合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2.股权增资完成后公司的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3.投资性公司股权增资的备案回执(复印件);4.股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复印件);5.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填写《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并向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予以同意的,由区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不予同意的,由市商务委说明原因。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年拨付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奖励、提升能级资助的补贴资金。开办资助、奖励、提升能级资助的补贴资金中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年终由市财政通过市与区结算后归还区财政。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有关规定,对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