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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津商务资管〔2018〕1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促进我市利用外资转型升级,根据《市商务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7〕15 号)的有关要求,设立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的补助性资金。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第三条

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或设立总部型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

(一)开办资助的标准。

对2017年11月16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的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二)租房资助的标准。

对2017年11月16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的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 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

(三)奖励的标准。

对本市2017年11月16日以后认定为投资性公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管理性公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市2017 年11月16日以后认定为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的,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四)对在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资助。

2017年11月16日以后在本市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45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天津工作的,可获得80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天津工作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五)对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整合股权的资助。

对本市需要重点引进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因其内部股权整合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审定后,给予适当资助。

第四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开办资助、奖励、提升能级资助资金,市、区财政各负担50%;租房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五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申请开办、租房、奖励、提升能级、整合股权资助资金需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办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2.公司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样本;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

(二)申请租房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2.公司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样本;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5.市商务委关干认定为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6.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2.公司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4.公司达到享受奖励政策限额年度及上年度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申请提升能级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新设或升级)

1.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2.公司的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4.母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设立地区总部的证明材料;5.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样本;6.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7.地区总部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就业证明(复印件);8.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申请股权整合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2.股权增资完成后公司的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3.投资性公司股权增资的备案回执(复印件);4.股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复印件);5.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填写《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并向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予以同意的,由区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不予同意的,由市商务委说明原因。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年拨付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奖励、提升能级资助的补贴资金。开办资助、奖励、提升能级资助的补贴资金中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年终由市财政通过市与区结算后归还区财政。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有关规定,对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方案 ( 津教委办〔2018〕50号)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推动智能经济发展建设智能社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44号)文件精神,引导高校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进一步提升高校服务国家及我市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需求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要求,围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军民融合等战略实施,加快构建高校新一代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培养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全面提升高校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能力,推动人工智能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理论创新、技术突破和应用示范全方位发展,为国家和我市构筑人工智能发展先发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学科建设

进一步完善学科(方向)布局,加强高校在人工智能与计算机、控制、量子、神经和认知科学以及数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鼓励高校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设置人工智能学科方向,培育新兴交叉学科;鼓励高校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基础理论、计算机视觉与模式识别、数据分析与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工程、智能系统等相关方向建设,突出特色,错位发展。进一步发挥我市“双一流”建设项目的引领作用,扎实推进一流学科、特色学科(群)建设任务,重点建设包括信息与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工程、软件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仪器科学与技术、电子与通信工程、电气工程、集成电路工程等一批一流学科;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机构合作开展人工智能学科建设,重点支持一批人工智能特色学科(群)建设,瞄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打造跨校合作、校企合作、区域合作的特色学科群和协同创新平台,服务“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

(二)专业建设

加快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 版),推进一流专业、一流本科、一流人才建设。根据人工智能理论和技术具有普适性、迁移性和渗透性的特点,主动结合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社会需求,加强人工智能与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技术等新工科建设,积极开展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重视人工智能与计算机、控制、数学、统计学、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专业教育的交叉融合,探索“人工智能+X”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对计算机专业类的智能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等专业进行调整和整合,对照国家和我市产业需求布点人工智能相关专业。

(三)人才培养

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和资源向教育教学集聚与转化,推动人工智能重要方向的教材和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将人工智能纳入大学计算机基础教学内容。完善人工智能领域多主体协同育人机制,深化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推广实施人工智能领域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推动人才培养改革。鼓励拓宽人工智能专业教育内容,形成“人工智能+X”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模式,紧密对接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抓紧培养一批紧缺的跨学科、复合型、高学历、高专业度人才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四)科学研究

1.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聚焦人工智能重大科学前沿问题,促进人工智能、脑科学、认知科学和心理学等领域深度交叉融合,重点推进大数据智能、跨媒体感知计算、混合增强智能、群体智能、自主协同控制与优化决策、高级机器学习、类脑智能计算和量子智能计算等基础理论研究,为人工智能范式变革提供理论支撑,为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理论创新打下坚实基础。2.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围绕新一代人工智能关键算法、硬件和系统等,加快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知识计算、深度推理、群智计算、混合智能、无人系统、虚拟现实、自然语言理解、智能芯片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推进类脑智能、自主智能、混合智能和群体智能等领域研究,构建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体系;在核心算法和数据、硬件基础上,以提升跨媒体推理能力、群智智能分析能力、混合智能增强能力、自主运动体执行能力、人机交互能力为重点,构建算法和芯片协同、软件和硬件协同、终端和云端协同的人工智能标准化、开源化和成熟化的服务支撑能力。3.加快建设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基地。围绕人工智能领域基础理论、核心关键共性技术和公共支撑平台等方面需求,加快国家、省部级创新基地培育建设;鼓励高校建设新型科研组织机构,开展跨学科研究。

(五)队伍建设

加大高校智能科技领域人才队伍引育力度,积极构建合理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积极搭建人工智能领域教师挂职锻炼、产学研合作等工程能力训练平台。发挥企业科技人才实践优势,引导高校聘请我市人工智能优秀企业、科技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切实发挥企业、研究机构优秀科技人才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进一步完善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双导师”队伍建设,推动高校教师与行业人才双向交流机制。

(六)学院(研究院)建设

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设立人工智能学院或研究院,支持天津理工大学等有条件的市属高校筹建人工智能学院、人工智能研究院或人工智能交叉研究中心,整合校内资源,联合社会资源,推动科教结合、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模式创新,多渠道培养人工智能领域创新创业人才,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在重点行业与区域的转化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教委成立天津市高校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和协调计划的实施。各高校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务国家和我市重大需求为目标,积极研究具体落实措施,统筹各类资源、加大探索力度,支持人工智能领域交叉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政策保障

市教委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对高校人工智能学科专业建设加强跟踪指导和动态监测,及时对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确保取得实效。

(三)资金保障

统筹使用“十三五”综投经费和“双一流”建设经费,为人工智能学科专业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市委网信办关于加快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和网信军民融合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 (津党网通〔2018〕1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要求,推动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推动智能经济发展建设智能社会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总体行动计划》及十大专项行动计划,根据《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结合我市大数据产业、网信军民融合发展实际,制定如下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

一、政策目标

抢抓信息化和智能科技产业发展、信息技术变革和新军事变革的重大历史机遇,把握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聚焦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等智能科技、网信事业重点领域,加快推动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信军民融合,壮大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产业,抢占发展制高点,推动天津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统筹利用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等现有专项资金向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产业予以倾斜,支持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及重大项目。采用贷款贴息、补贴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专项支持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创业项目孵化、市场主体培育、创新创业平台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信军民融合等方向。综合运用项目扶持、股权投资等方式,探索形成“投贷保奖补”的财政资金投入模式。

(二)加强金融创新支持。

统筹发挥海河产业基金、京津冀协同发展投资基金、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母基金等现有基金作用,吸引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探索发起设立大数据产业投资基金和网信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创新金融扶持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示范和带动作用强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积极推动各类基金对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进行重点支持,鼓励社会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投向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

三、培育壮大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产业

(一)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计划和网信军民融合发展计划。

构建大数据发展支撑体系,推动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聚焦网信军民融合重点领域和前沿领域,推动网信军民融合发展。集中优势资源突破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核心技术,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大数据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加快建立网信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培育先行先试的创新示范载体。对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培育一批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试点示范项目,对获批国家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二)大力引进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

支持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落户天津,鼓励其在津设立总部、分部或研发中心,或采用收购、控股、合资等方式与我市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开展合作。对引进的综合实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由企业所在区人民政府给予3年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至1000平方米部分的房租减半。

(三)加快培育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

推动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信军民融合,加快培育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对综合实力达到行业领先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培育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四)支持中小微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发展壮大。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倾斜,加大对中小微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扶持力度,推动中小微企业在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创新发展,支持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大力推动网信军民融合发展

(一)建立健全网信军民融合发展机制。

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健全网信军民融合工作机制,完善军地需求对接、规划衔接、项目联审、督导检查等运行机制。建立与网信军民融合相关项目和事项的“绿色通道”服务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时限。探索成立天津市网信军民融合政府服务平台,整合分散在各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完善军地协同创新机制、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网信领域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转化,推动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网信军民融合格局,为创建全国网信军民融合示范基地提供重要保障。

(二)支持网信军民融合领域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联合军地有关部门论证实施一批关系全局和长远的网信军民融合重大示范项目。对承担网信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网信军民融合研发项目和网信军用技术转化为民用技术的企业,按研发经费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网信军民融合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三)推进网信领域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和设施资源共享。

市35委网信办每年发布《天津市网信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天津市网信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天津市军地信息基础设施和基础资源共享目录》,强化需求对接,推动优势技术和产品双向转化,引导优势民企参与国防和军队信息化建设,推动军民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军地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互补共用,提高军地现有信息资源利用效益。探索基于网信军民融合的新型研发转化机构创新试点,建设网信军民融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强化网信领域军民两用技术研发、双向转化和资源共享。

五、加快引进培育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人才

(一)加强人才引进。

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引进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

(二)加快人才培育。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与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开展校企共建,设立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研发中心和人才实训基地等,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建立大数据学院,设立大数据学科、专业,拓展大数据领域专业课程,培养“大数据+X”的复合型人才。

六、优化对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的服务

在全市建立网信领导干部联系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服务制度。建立服务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台账,责任专人一36管到底。落实《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行政审批服务良好环境的十项措施》,清理、规范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办件流程,严格履行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义务。依托“津云•政务云”平台,完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搭建开放式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分享交流平台,促进交流合作,实现共同发展。依法维护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合法权益。严格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支持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利用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形式保护创新成果。

七、加强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发展统筹协调

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委网信办强化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职责,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例会等制度,协调解决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工作任务落实。鼓励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支持和促进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营造加快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持续、健康发展。

八、附则

项目申报及评审、资金拨付及管理、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按照《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政策及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由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市金融局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 (津政办发〔2017〕77号)

为更好地借助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契机,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资产证券化率,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原则

注册地为滨海新区以外的本市企业,执行统一的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滨海新区以外的其他各区应按照鼓励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配套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注册地为滨海新区的企业,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照鼓励企业上市和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的原则,制定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滨海新区扶持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市级财政资金,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拨付,市财政不再负担。

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补助

(一)对股改前经各区金融办(局)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对经各区金融办(局)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五)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六)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原则上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

三、减免企业相关税费

(一)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破产、划转等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凡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评估增值,个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法人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期缴纳。

(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与其他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时,若双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即同一个或相同多个投资人)100%直接控制的,划转双方均不确认所得。

(四)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四、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引导和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服务力度。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支持;支持和鼓励本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支持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在津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本市企业发展。

六、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优先保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按政策规定实施供地。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后备企业,原有合法用地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采取短期出让或短期租赁的方式办理。

七、妥善解决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服务,高效率解决相关问题;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规定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妥善解决。

八、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充分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争取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总部等各方面支持,增加我市法人中介机构数量。支持本地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天津企业上市挂牌做好服务。支持经验丰富、执业水平高、内控完善的外地中介服务机构来津开展业务。

九、充分发挥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市区两级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和上市办工作机制作用,加大企业上市工作推动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市级部门管理服务责任和各区政府工作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在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大多数问题在区级层面有效解决,需市级部门共同研究的急难问题随时启动会商机制研究解决,全方位提升对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支持力度和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市区两级支持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财政资金补助,降低企业上市挂牌负担。

十、支持上市公司做强做优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在本市投资兴业或投资我市规划的重点发展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充分利用现有上市公司资源,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要求,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主业转型。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我市上市公司做强做优。

十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激励机制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26意见》(国发〔2015〕5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动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上市挂牌进程。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废止。

附件:鼓励企业上市涉及的相关税费减免政策27附件鼓励企业上市涉及的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一、契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并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七)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八)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九)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土地增值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进行整体改建,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合并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所得税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33号)有关规定执行: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涉及交易和转让行为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津政办发〔2018〕9 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要求,推动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推动智能经济发展建设智能社会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总体行动计划》及十大专项行动计划,制定以下政策。

一、政策目标

抢抓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聚焦智能终端产品、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智能化应用等智能科技重点领域,加大对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软产业”的支持力度,壮大智能科技产业,抢占发展制高点,推动天津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

设立专项资金。设立总规模100 亿元的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以智能制造产业链、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加快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等新兴产业培育,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鼓励实施“机器换人”工程,对首次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购买价格的15%,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打造智能制造示范标杆,对纳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名单或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0 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先进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设备总投资3%至5%的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不超过8个百分点的补贴。对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发生的设计咨询诊断费用,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工业企业上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培育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和服务商。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动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升级,对市级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对上云工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支持企业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对承担国家级或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补助。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壮大,对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骨干企业销售机器人给予事后奖补,鼓励机器人制造企业以优惠30%的价格销售给本市企业,由财政对销售优惠额度给予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30%。支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市级首台(套)的装备,按照单台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专项资金支持和试点示范的项目(平台)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专项资金支持和试点示范应用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加强军民融合发展。大力推动网信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研发项目和军用技术转化为民用技术的企业,按研发经费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智能科技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三、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基金

统筹发挥好现有基金作用,由海河产业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母基金,再通过设立子基金等方式,进一步放大基金功能,形成总规模1000 亿元的基金群。重点投向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智能传感器、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智能汽车等智能科技新兴产业。其中,设立总规模300亿元的子基金群,投向智能制造终端产品、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放宽引导基金投资母基金不得超过总规模30%的限制,并可视情况调整出资规模和比例。(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建设智能科技人才高地

加强学科建设。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等有条件的高校设立人工智能学院或研究院,鼓励高校自主设置人工智能学科方向,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加强人工智能与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技术等新工科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机构合作开展人工智能学科建设。鼓励拓宽人工智能专业教育内容,形成“人工智能+X”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模式。紧密对接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抓紧培养一批紧缺的跨学科、复合型、高学历、高专业度人才。(牵头单位:市教委)
集聚高端人才。对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领军企业引进的核心研发人才,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对国内外高端人才来津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畅通高端人才“绿色通道”,对优秀创业创新团队或有市场影响力企业引进的人才,可直接享受人才引进相关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创新创业。鼓励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等顶尖人才及其团队来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填补国内空白的智能科技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必要时可进一步增加。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引进人才,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市财政给予相应匹配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
优化人才服务。优化引进人才“绿卡”制度,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优质高效服务,支持引进的高端人才在津购买首套自住用房。对持有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 卡的智能科技领域高端人才,其外籍子女就读本市国际学校的,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15万元资助。对入选国家及市级“千人计划”的外籍人才,给予连续3年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商业医疗保险资助。对智能科技领域重点企业的急需型人才,由企业家自主确定落户条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

五、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支持智能科技研发创新。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本市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智能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区别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企业创建创新中心,对被认定为市级创新中心的,对其申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给予1∶1 地方资金配套。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牵头单位: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智能科技重点企业按照经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费用额给予奖励,其中当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10%,当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至10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15%,当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20%。奖励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各承担50%。(牵头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支持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引进两院院士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主持人,在实现智能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给予一次性专项资助100万元。企业转化或应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智能科技创新成果,对成果交易受让企业、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科技成果研发作出重要贡献的骨干人员,给予成果转化收益50%以上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
支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经认定的管理单位,可享受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财政资金补贴。经审核确认,按年度服务费用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财政资金补贴(属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测、计量、检定、校准、评估、评价等产生的费用不在补贴范围内)。(牵头单位:市科委)

六、培育引进骨干企业

对智能科技领域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产品,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智能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和龙头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对并购重组智能科技领域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入我市的智能制造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科技企业,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合作交流办,各区人民政府)

七、推进智能科技协同发展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过渡期政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主营业务范围与原来保持一致,又不能完成“整体迁移”的,实行1年过渡期政策,由所在区政府对其在过渡期内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部分给予相应补贴。(牵头单位:市科委,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智能科技领域行业组织发展。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引进、设立和培育智能科技领域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等组织机构,整合产业链、创新链资源,集聚上下游企业落户。对新认定的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补贴。(牵头单位:市科委)支持智能科技领域高端智库建设。全面加强与中国工程院等单位合作,推动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天津研究院和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建设,尽快形成引领我国智能科技发展的高端智库,助推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科委)

八、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

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政府和公共数据资源集聚、共享、开放,全面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构建大数据发展支撑体系,推动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对大数据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实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大数据在制造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售后服务等全生命周期应用,培育一批大数据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试点示范项目,对获批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
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企业。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的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给予3年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至1000平方米部分的房租减半。(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九、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到知识产权“侵权必查、有案必破”。(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出版局)
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应用。支持企业加强人工智能重点技术和应用领域核心专利培育,形成更多高质量核心专利。开展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导航和专利风险防控工作,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成果加速转化,带动人工智能产业化。进一步完善在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服务模式创新,促进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利用与扩散。(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对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实施智能科技标准与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修)订,对牵头制定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

各区相关支持政策优于本政策的,按各区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5 年后视运行情况优化完善。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津工信规划〔2018〕4 号)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9 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支持目标

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抢抓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用好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以智能制造产业链、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加快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等新兴产业引育,着力打造一批样板车间、示范工厂,为智能科技企业提供应用场景和市场空间,不断优化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环境。

二、“智造”政策十条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

1. 支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应用展示中心建设,树立智能制造示范标杆,参照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标准,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智能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获得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立项批复后,再次给予200万元补助。
2. 支持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对已经开工且在年内竣工,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由企业自行选择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给予一次性支持:一是按设备总投资的3%给予补助;二是按设备贷款金额的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三是按设备融资租赁综合费率(租赁利率与手续费之和)中的8个百分点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综合费率)。每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3. 支持本市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对经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实施智能化改造提供的咨询、诊断服务,按照每家企业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奖励;对制定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并启动实施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国家和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两年内通过国家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上述行为补贴资金之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1. 支持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支持本市企业围绕信息技术重点环节的应用、传统产业网络化升级改造、互联网制造新模式、互联网的“双创”等各类支撑平台、工业云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体验中心等方向,对列入市级示范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支持工业企业上云。兑付向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专精特新”等国家及市级各类试点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发放,并经企业按规定使用的“云惠券”。支持工业企业核心业务系统和重点设备“上云上平台”,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对企业业务系统云端迁移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

1. 支持实施“机器换人”工程。支持我市企业购买使用机器人、具备联网功能数控机床、增材制造等智能制造核心装备,提升企业智能化生产水平,对首次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应用企业,所购产品须用于本企业生产活动,按购买价格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支持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发展。鼓励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骨干企业以优惠价格销售给本市企业,以优惠30%的价格向本市企业销售机器人并实际使用的,对生产企业按销售优惠额度给予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30%。销售价格是由第三方机构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已有型号的机器人主要参考生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平均价格,新型机器人主要参考同类型产品平均销售价格。

(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 支持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支持集成电路设计重点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2.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获批国家“核高基”等重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及“芯火”基地(平台)等集成电路产业试点示范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五)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1.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企业,承诺三年内保持增长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需用于研发投入和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奖励不可重复享受);对上一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企业,承诺三年内保持增长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需用于研发投入和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2.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示范项目。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获得国家“核高基”重大专项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给予国家支持资金1:1,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资金补助;获得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试点示范应用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六)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

1. 支持大数据产业重点项目。支持大数据企业面向重点行业领域,围绕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安全保护等环节突破关键技术瓶颈,研发大数据存储管理、大数据分析挖掘、大数据安全保障等领域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的资金支持。
2. 支持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大数据企业在重点行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等全生命周期深入应用,积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批准的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批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培育新模式应用示范

1. 支持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对承担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与新模式项目的工业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参照《工信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要素条件》,被认定为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总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
2.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参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重点支持方向,根据我市装备技术水平,确定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对列入名单的制造企业,按照所列装备年度最多不超过三批次、100台(套),单台(套)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其中,成套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关键零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八)加强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发展

1. 支持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支持军民融合领域企业智能软硬件产品产业化及提升产业化水平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纳入《关于加快军民融合龙头工程、精品工程和重要项目建设意见》和《天津市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专项行动计划》的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重点示范项目优先支持。
2. 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研发。支持军工技术转民用研发,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网信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军民融合研发,按照企业对该项目研发经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 支持企事业单位获取军工资质。对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证书给予15万元补助,每个单位合计不超过50万元。

(九)提升智能科技研发创新能力

1. 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提升创新能力,鼓励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搭建检测实验室、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增强自身创新能力建设。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无偿资助,每个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支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成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以资金配套补贴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以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数额为依据,给予1:1地方资金配套支持。
2. 支持创建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支持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创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对由天津市推荐申报,并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培育引进骨干企业

1. 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企业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不断提升生产技术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对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我市智能科技领域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认定为单项冠军产品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2. 支持智能科技龙头企业。支持本市智能科技领域龙头企业发展,对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龙头企业,经认定后给予资金奖励。对于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前三的龙头企业,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对于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且全市前两位的龙头企业,给予300万元资金奖励。
其他国家要求和市政府批准事项。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三、支持方式

1.项目类。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视项目建设周期,采取一次性补助和分阶段补助两种形式。对于项目建设周期在一年及以内的项目,采取一次性奖补的方式;对于项目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分阶段目标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通过再立项下达专项资金。
2.奖补类。对达到奖励补助标准的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认定后,予以一次性奖补。
3.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后1个月内,各区1:1 配套资金需足额及时到位。
4. 优先支持。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内的企业、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申报及评审

(一)申请单位应在天津市注册一年以上,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企业应在天津市两化融合评估系统(tjpg.cspiii.com)中完成年度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自评估。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天津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详细申报要求见每年度专项申报指南。

五、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

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注:政策最终解释以《天津市智能制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智能制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规划发展处何萌;
联系电话:83605783;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金处许可;
联系电话:83608077;传真:23395538)。

天津地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汇编
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宁河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
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
天津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专项政策
科技企业及项目扶持政策
疫情期间企业信贷优惠政策
知识产权相关政策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府补贴政策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汇编
其他政策

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中小微企业2022年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对加工贸易企业暂免征收内销税款缓税利息。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四、按规定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已缴纳入库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五、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政策,将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1%政策延续至2023年7月31日。按照国家部署,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比例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
七、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八、运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扩大融资服务,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线上申贷快速放款。推广“智慧小二”金融服务平台,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随借随还类信用贷款。
九、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银团贷款除外)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支票、本票等部分票据业务收费。
十、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入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OTC)挂牌展示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种子企业挂牌展示的费用给予补助。对在库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的融资贴息贴保补贴。
十一、对企业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耗总量控制。对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的企业给予用能优先保障;对单位能耗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给予用能总量保障;对符合产能置换政策的项目给予用能保障。对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示范单位给予奖励。
十二、缓解旅游业经营压力,积极推进使用保险代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继续实施按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
十三、对在本市举办展期3天以上(含3天)的展览主办单位给予资金补贴,对展览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至10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含)至20万平方米以及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分别给予每万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12万元、15万元资金补贴(室外展览面积按50%折算计入展览总面积)。
十四、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鼓励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十五、园区内符合详细规划的产业用地,依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提规划条件,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15个工作日内报批出让方案;园区产业用地的用地性质可在工业、物流仓储、其他商务用地间按程序转换,规划指标可在基准指标内按需确定,均视为符合详细规划。

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汇编

一、缓缴类: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
为降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出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优惠政策,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缓缴税费2162亿元。分类型看,中型企业缓缴税费1253亿元,小微企业缓缴税费909亿元。分行业看,缓缴规模较大的行业主要有装备制造、建材、金属制品、纺织服装等行业,合计1330亿元,占全部缓税的61.5%。

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2个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

二、减免类:中小微企业减免部分税费
2021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新增减税2951亿元,主要是,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优惠政策,新增减税667亿元,惠及405万户纳税人;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优惠政策,新增减税1853亿元,惠及895万户纳税人;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政策优惠力度,新增减税431亿元,惠及1060万户纳税人。税收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小微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缴纳税收同比下降12.4%。现将有关政策梳理汇总如下,供参考使用。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75%——《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2月31日前,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5.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100%——《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即: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7.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602号)

继续开展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工作,中小企业和宽带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8.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9.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10.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1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即: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12.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13.服务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
3.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聚焦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汽车工业、石油化工等领域,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经评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奖励。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基础,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先进基础工艺等领域,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小巨人”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围绕先进制造业,培育一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示范产品,对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示范产品,市区两级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300万元的资金奖励。
……

宁河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

为牢牢把握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契机,激发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持续增强资本市场对全区新动能引育工作的支持服务作用,制定以下政策:
一、建立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
建立全区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入库管理,并报市金融局备案。建立入库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入库满3年仍未正式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或经认定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库。
二、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
(一)对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在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的基础上,区财政再予以最高100万元补助资金。
(二)对入库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在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2年,金额累计最高300万元支持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50%比例再予金额累计最高300万元补助资金,每家企业最长2年。
(三)对为入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符合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再担保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争取由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提供再担保。
(四)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挂牌培育
(一)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简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20万元;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快培育转板,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二)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支持引入上市公司
对迁址至本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区的,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五、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补贴
注册在本区以上市为目的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完成股改奖励补贴,按照市级奖补政策1:1配套,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万元。
六、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
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支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企业成功上市后获得的专项补助资金应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七、附则
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
2020年6月15日至本政策公布之日,注册在本区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挂牌,所享有资金补助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

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优秀团队创新创业,让更多好企业茁壮成长,本市设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以下简称专项投资)。为规范专项投资运作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使用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小巨人企业产业并购引导基金,回收资金与收益循环投资,从中安排专项投资资金,重点投资高风险初创科技型企业;构建相互衔接,覆盖科技型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各阶段的科技风险投资体系,更好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
第三条 专项投资对单一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不作为企业发起人和第一大股东。对单一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就其必要性作出充分说明。被投企业一般应先期或同期获得创业经营团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和备案基金(以下称备案跟投资本)、本市各区(包括功能区)代表机构或企业任意一方货币投资,专项投资分别不高于其10倍、2倍和1倍。
第四条 被投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均须在本市;对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不在本市的可先行决策,迁入本市后实施投资。企业须承诺在获得投资后不迁出本市。
被投企业应属于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核心创新能力、核心专利产品,且至少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由国内外优秀科研团队领衔,拥有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技术或与重大工程密切相关的技术成果,具有技术迭代升级能力;
(二)创业经营团队具备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企业成果具备转化条件,市场方向明确,具有重大需求或较强产业带动作用;
(三)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重大专项等资金支持或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
(四)获得“项目+团队”A、B级政策支持的“带土移植”优秀团队;
(五)对本市重点产业具有补链作用的企业;
(六)其他符合本市引育新动能要求的企业。
专项投资优先投资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的企业;列入本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名录的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本市各区(包括功能区)重点支持的企业;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的企业。
第五条 专项投资在企业成长初期投资入股,分担企业创业失败风险,一般应在企业上市前、新的社会资本投资前等节点退出。专项投资在投资前应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约定让利、退出等相关安排,在退出时依约定落实。
创业经营团队有受让意愿的,自投资之日起3年(含)内,专项投资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自投资后第4年起至第5年(含),按投资年限以原始价格及利息之和(年利率为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以下简称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超过5年的,各方同股同权。
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的,自投资之日起3年(含)内,专项投资可将不超过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额且不超过专项投资30%部分,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备案跟投资本,其余部分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自投资后第4年起至第5年(含),专项投资可将不超过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额且不超过专项投资30%部分,按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备案跟投资本,其余部分按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超过5年的,各方同股同权。备案跟投资本不与创业经营团队同步受让专项投资的,专项投资可将全部投资份额一并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
企业创业未达预期目标或创业失败,经协商,专项投资可通过适当方式退出。
第六条 建立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专项投资决策机构,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合作交流办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年度预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二)审议投资事项;
(三)审议投后管理重要事项;
(四)确定管理机构;
(五)审议其他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合作交流办分别委派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成员。办公室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需管委会审议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建立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管委会高效运行,对相关工作督促检查落实;
(三)建立部门联审工作机制,对投资方案进行政策目标审查,形成联审意见;
(四)对管理机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监督;
(五)每3年对被投企业的产业带动、经营效益、税收贡献和就业情况等投资绩效开展评估考核,视情况启动下轮投资安排;
(六)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受理申报、尽调论证、出资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区(包括功能区)、市相关部门推荐的企业申请,对申请企业发展潜力、产业发展前景、技术成果先进性,以及对我市产业补链作用进行分析,深入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报告。组织技术、投资专家开展投资咨询论证,形成论证意见。管理机构综合尽调报告、论证意见,提出投资建议,上报管委会办公室;
(二)根据管委会决策意见洽谈投资协议,并代表财政资金按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出资持股;
(三)建立检查报告机制,对被投企业开展日常性预警评估,如发现重大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投资情况;
(四)实施投资退出与资金回收;
(五)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投资主要决策流程如下:
(一)申请推荐。企业、创业经营团队或成果拥有者填写投资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或产品创新性、团队技术实力、产业带动能力、市场分析和发展规划、融资使用计划等内容,并报各区(包括功能区)或市相关部门。各区(包括功能区)、市相关部门推荐优质企业,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正式推荐函,推荐函应包括是否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申请专项投资支持的必要性、对本市产业补充提升作用等内容,招商引资项目还应提出落地安排;
(二)受理论证。管理机构常年受理申请,深入了解项目情况,组织技术、投资专家开展投资咨询论证,出具论证意见,提出投资建议;
(三)部门联审。管委会办公室召集办公室成员对投资方案开展部门联审,提出联审意见;
(四)投资决策。管委会听取管理机构汇报,内容包括推荐意见、论证意见、联审意见,开展投资决策;
(五)实施投资。管理机构按照管委会决策意见,细化投资协议,投资入股。
管理机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形成投资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作出的投资决策意见1年内有效。
第十条 管理机构按照在投企业投资额度累计从专项投资中提取7%管理费,“包干”使用。在被投企业管理期间每年提取1%,最多提取3年,剩余管理费在投资回收时一次性提取;5年内完成投资回收的,另外奖励2%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专项投资发生损失时,对按照《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本办法和相关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依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尽职免责,审计机关依法对专项投资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投资发生的投资损失,管理机构聘请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管理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核销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组织部门联审,部门联审通过的,由管理机构报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核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

为牢牢把握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契机,激发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持续增强资本市场对全市新动能引育工作的支持服务作用,制定以下政策: 一、建立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 建立全市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入库管理。建立入库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入库满3年仍未正式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或经认定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库。 二、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 (一)对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二)对入库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2年,金额累计最高300万元。 (三)对为入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符合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再担保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由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提供再担保。 (四)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挂牌培育 (一)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快培育转板,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二)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支持引入上市公司 对迁址至本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市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五、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 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支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企业成功上市后获得的专项补助资金应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六、支持各区出台配套政策 注册地或迁址后注册地为滨海新区的企业,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照鼓励企业上市加快发展的原则,参照市级政策力度,制定滨海新区专项扶持政策,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拨付。市财政不再负担滨海新区企业的上市、挂牌专项资金补助。 滨海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应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制定区内支持企业上市的专项扶持政策。 七、附则 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 2020年6月15日至本政策公布之日,注册在本市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挂牌,所享有资金补助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

天津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专项政策

第一条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200%进行匹配。 第二条 对连续通过认定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150%进行匹配。 第三条 对高企资质到期未连续认定,其后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企,奖励15万元。 第四条 由外省市整体(注册、税务、统计)迁入高新区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200%进行匹配;符合网络信息安全首位度产业的迁入高企,额外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纳入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天津市高企培育库。 第六条 入库后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 入库后首次评选为天津市雏鹰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入库后首次评选为天津市瞪羚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孵化器、产业园、联盟、协会等各类第三方机构积极引进外省市高企,每整体引进1家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第三方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各类产业园、孵化器等载体积极培育、服务高企。对载体内有效高企,每年按照1000元/家标准予以补贴;按照载体年度净增高企的数量,最高按2万元/家标准进行奖励,每家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政策与高新区其他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奖励期为2020年、2021年两个年度。本政策有效期内若遇国家和市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科技企业及项目扶持政策

1、雏鹰、瞪羚、科技领军企业奖励政策

 

市级 1、对于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最高20万元奖励”  2、以上市为目的并完成股改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3、对取得贷款的雏鹰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西青区 对评价为天津市雏鹰企业和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宝坻区 1、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其中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补助资金区财政1:1配套资金支持)。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2、对于市科技局认定首次入选的雏鹰、瞪羚企业,按照天津市奖励标准的1:1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东丽区 1、对首次认定为雏鹰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后备企业,区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银行贷款并符合条件的雏鹰企业,区财政给予重点支持并积极争取市财政5万元资金支持。2、对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在争取获得市财政最高20万元资金奖励基础上,区财政在科技、金融和人才等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3、对经市级认定获批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以上市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申请争取市级一次性30万元奖励。
武清区 1、对通过市级认定并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瞪羚”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资金。2、对以上市为目的完成股改的“瞪羚”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在市级支持基础上,区财政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
和平区 1、对经市科技局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瞪羚”企业、“雏鹰”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励。2、对在主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用好资本市场,优化治理结构,对列入上市储备科技型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津南区 1.对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区财政奖励.2.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挂牌上市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给予20万元股改奖励资金
滨海新区 1、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对获得5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的“雏鹰”企业,争取5万元市财政奖励。对于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争取最高20万元市财政奖励。2、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在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后,由区财政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各开发区可视情况予以匹配。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补,由新区和各开发区分别承担50%。
中新生态城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

2、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分特等、1-3等、优胜奖。奖金级别为10-100万;国家级奖金额度为50-300万。 3、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4、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依各区县政策而定 5、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首次认定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分别给予30-50万元奖励,所得税税率降为15%。其中:区县财政对于申请的先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待认定后市财政再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企业规模的标准划分,即“认定前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我市按照上述三个规模大小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6、双软评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7、双软评估(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8、天津市重点新产品:政府采购优先权,同时给10-20万 9、天津市“杀手锏”产品:证书、给100万元 10、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500-1000万;市级补贴50-100万 11、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挂牌、100万 12、天津市工程中心:挂牌、100-300万 13、市级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牌 14、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牌 15、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项目:30、50、75、100万元资助 16、国家级科技支撑计划项目:100-500万元 17、软件专项:两个档次,最高分别是100万与300万 18、文化产业专项-动漫、影视、电视剧制作等:30-50万 19、天津市智能制造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资金的30%,企业牵头项目资助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0%。(详见申报指南) 20、天津市中高端医疗器械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助金额分为100万元、150万元 21、天津市种业科技重大专项项目:50万元、100万元无偿资助 22、天津市可持续发展实验项目:50-100万 23、天津市战略新兴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认定通过30-50万;高新产业化项目200万 24、天津市“抗癌重大专项攻关计划”第二批课题项目:100-500万元 25、天津市农民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

疫情期间企业信贷优惠政策

1、天津高新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帮扶措施及实施细则 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对疫情期间为高新区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新发放贷款的银行金融机构,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奖励支持。 1.对支持范围内的银行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为天津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提供的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新发放贷款业务总额(以下统称“贷款总额”)进行核算,给予每家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千分之五的奖励; 2.每家银行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每家银行对单一企业所提供金融支持,对应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4.若干家银行对单一企业共同提供金融支持,对应的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按比例分配。 2、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时,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减半;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在享受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贴息资金基础上,我市额外再给予注册在本市的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其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注册地的区财政按 1:1 比例分担。市财政分担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合格贷款标准: 1.资金投向:必须是全国性名单内企业。 2.发放时限:2020 年 1 月 25 日以后金融机构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发放的贷款,疫情结束后即停止发放,存量专项再贷款自然到期后收回。 3.贷款利率:9 家全国性银行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提供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100 基点。对 1 月 25 日至 31 日发放的贷款,经修改利率等条件达到上述要求的可视作合格贷款。9 家全国性银行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不得用于全国性名单内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也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并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同时监控全国性名单内企业不得将此信贷资金挪作他用,更不得转贷。 3、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知识产权相关政策

1、项目资助,包括专利试点、专利导航和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每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为30万元。 2、费用补贴,包括专利授权、维持、首件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等。对于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3、专利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按照每件10万元进行奖励;获得天津市专利奖的,按照金奖每件3万元、优秀奖每件1万元、创新创业奖1万元进行奖励。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府补贴政策

 

经济技术开发区:

贴息: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扶持,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贴息总额上限为100万元。 政策说明:1、 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企业。2、 企业须为第一专利权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贴息:贷款额度在100~500万元的,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评估补贴:个人以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股权入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并评估、作价的,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政策说明:以自有专利获得银行贷款企业。

西青区:

贴息:贷款额度在500万以上,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 政策说明:通过专利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

武清区:

贴息: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扶持,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 政策说明:通过专利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

其他政策

1、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年所得,经认定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鼓励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可按照不超过其技术交易额或合同额10%、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对引进国外科技成果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补贴。 3、对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每吨标准煤给予240元资金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非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每吨标准煤给予300元资金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4、2016年2月7日,天津市正式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好、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院所;且项目不新增过剩产能,不低水平重复建设。2016至2017年,市财政筹集资金30亿元,对有需求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院所通过融资租赁购置的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经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的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