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主要合作机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台骏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保理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主要合作机构:天津汇融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中圆(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主要合作机构: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天津津融国恒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主要合作机构: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天津科融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恒泰担保有限公司

某药业公司 股权融资 融资6457万

企业概况:以抗癌症干细胞新药研发为主的生物医药行业企业
融资方式:股权融资,经过七轮融资,股本总额从860万增加到 2053万
融资金额:6457.5万元
融资期限:长期
业务特点:企业市值约3.7亿元。募集资金为企业在澳洲进行的一期临床试验提供了有力支持。

某科技公司 银行纯信用贷款 融资110万元

企业概况:主要经营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智能楼宇及安防系统等业务。成功实施了数十个500万元以上系统,近百个100万元以上项目,拥有数十个软件著作权。
融资需求:补充流动资金
融资方式:银行纯信用贷款
融资金额:110万元
融资期限:一年
融资成本:基准利率上浮30%
业务特点:

  • 业务特色:纯信用、成本低、方式灵活、申请便捷、手续简单
  • 贷款额度:单户最高200万元
  • 贷款期限:最长一年
  • 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款或随借随还

某传媒公司 票房融资保理配合股权质押 融资200万元

企业概况:文化传媒行业,主要承办演出及广告,注册资本500万元,上年营业收入583万
融资需求:需要资金预付演出定金,提高资金周转率
融资方式:演出票房保理融资配合股权质押融资
融资金额:200万元
融资期限:一年
融资成本:年化14%
业务特点:新兴金融机构融资,针对企业特点设计产品

天津地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汇编
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宁河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
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
天津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专项政策
科技企业及项目扶持政策
疫情期间企业信贷优惠政策
知识产权相关政策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府补贴政策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汇编
其他政策

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中小微企业2022年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对加工贸易企业暂免征收内销税款缓税利息。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四、按规定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已缴纳入库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五、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政策,将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1%政策延续至2023年7月31日。按照国家部署,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比例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
七、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八、运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扩大融资服务,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线上申贷快速放款。推广“智慧小二”金融服务平台,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随借随还类信用贷款。
九、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银团贷款除外)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支票、本票等部分票据业务收费。
十、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入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OTC)挂牌展示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种子企业挂牌展示的费用给予补助。对在库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的融资贴息贴保补贴。
十一、对企业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耗总量控制。对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的企业给予用能优先保障;对单位能耗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给予用能总量保障;对符合产能置换政策的项目给予用能保障。对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示范单位给予奖励。
十二、缓解旅游业经营压力,积极推进使用保险代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继续实施按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
十三、对在本市举办展期3天以上(含3天)的展览主办单位给予资金补贴,对展览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至10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含)至20万平方米以及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分别给予每万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12万元、15万元资金补贴(室外展览面积按50%折算计入展览总面积)。
十四、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鼓励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十五、园区内符合详细规划的产业用地,依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提规划条件,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15个工作日内报批出让方案;园区产业用地的用地性质可在工业、物流仓储、其他商务用地间按程序转换,规划指标可在基准指标内按需确定,均视为符合详细规划。

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汇编

一、缓缴类: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
为降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出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优惠政策,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缓缴税费2162亿元。分类型看,中型企业缓缴税费1253亿元,小微企业缓缴税费909亿元。分行业看,缓缴规模较大的行业主要有装备制造、建材、金属制品、纺织服装等行业,合计1330亿元,占全部缓税的61.5%。

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2个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

二、减免类:中小微企业减免部分税费
2021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新增减税2951亿元,主要是,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优惠政策,新增减税667亿元,惠及405万户纳税人;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优惠政策,新增减税1853亿元,惠及895万户纳税人;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政策优惠力度,新增减税431亿元,惠及1060万户纳税人。税收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小微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缴纳税收同比下降12.4%。现将有关政策梳理汇总如下,供参考使用。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75%——《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2月31日前,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5.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100%——《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即: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7.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602号)

继续开展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工作,中小企业和宽带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8.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9.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10.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1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即: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12.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13.服务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
3.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聚焦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汽车工业、石油化工等领域,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经评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奖励。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基础,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先进基础工艺等领域,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小巨人”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围绕先进制造业,培育一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示范产品,对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示范产品,市区两级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300万元的资金奖励。
……

宁河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

为牢牢把握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契机,激发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持续增强资本市场对全区新动能引育工作的支持服务作用,制定以下政策:
一、建立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
建立全区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入库管理,并报市金融局备案。建立入库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入库满3年仍未正式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或经认定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库。
二、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
(一)对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在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的基础上,区财政再予以最高100万元补助资金。
(二)对入库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在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2年,金额累计最高300万元支持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50%比例再予金额累计最高300万元补助资金,每家企业最长2年。
(三)对为入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符合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再担保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争取由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提供再担保。
(四)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挂牌培育
(一)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简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20万元;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快培育转板,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二)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支持引入上市公司
对迁址至本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区的,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五、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补贴
注册在本区以上市为目的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完成股改奖励补贴,按照市级奖补政策1:1配套,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万元。
六、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
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支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企业成功上市后获得的专项补助资金应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七、附则
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
2020年6月15日至本政策公布之日,注册在本区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挂牌,所享有资金补助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

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优秀团队创新创业,让更多好企业茁壮成长,本市设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以下简称专项投资)。为规范专项投资运作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使用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小巨人企业产业并购引导基金,回收资金与收益循环投资,从中安排专项投资资金,重点投资高风险初创科技型企业;构建相互衔接,覆盖科技型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各阶段的科技风险投资体系,更好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
第三条 专项投资对单一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不作为企业发起人和第一大股东。对单一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就其必要性作出充分说明。被投企业一般应先期或同期获得创业经营团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和备案基金(以下称备案跟投资本)、本市各区(包括功能区)代表机构或企业任意一方货币投资,专项投资分别不高于其10倍、2倍和1倍。
第四条 被投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均须在本市;对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不在本市的可先行决策,迁入本市后实施投资。企业须承诺在获得投资后不迁出本市。
被投企业应属于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核心创新能力、核心专利产品,且至少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由国内外优秀科研团队领衔,拥有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技术或与重大工程密切相关的技术成果,具有技术迭代升级能力;
(二)创业经营团队具备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企业成果具备转化条件,市场方向明确,具有重大需求或较强产业带动作用;
(三)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重大专项等资金支持或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
(四)获得“项目+团队”A、B级政策支持的“带土移植”优秀团队;
(五)对本市重点产业具有补链作用的企业;
(六)其他符合本市引育新动能要求的企业。
专项投资优先投资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的企业;列入本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名录的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本市各区(包括功能区)重点支持的企业;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的企业。
第五条 专项投资在企业成长初期投资入股,分担企业创业失败风险,一般应在企业上市前、新的社会资本投资前等节点退出。专项投资在投资前应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约定让利、退出等相关安排,在退出时依约定落实。
创业经营团队有受让意愿的,自投资之日起3年(含)内,专项投资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自投资后第4年起至第5年(含),按投资年限以原始价格及利息之和(年利率为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以下简称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超过5年的,各方同股同权。
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的,自投资之日起3年(含)内,专项投资可将不超过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额且不超过专项投资30%部分,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备案跟投资本,其余部分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自投资后第4年起至第5年(含),专项投资可将不超过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额且不超过专项投资30%部分,按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备案跟投资本,其余部分按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超过5年的,各方同股同权。备案跟投资本不与创业经营团队同步受让专项投资的,专项投资可将全部投资份额一并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
企业创业未达预期目标或创业失败,经协商,专项投资可通过适当方式退出。
第六条 建立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专项投资决策机构,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合作交流办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年度预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二)审议投资事项;
(三)审议投后管理重要事项;
(四)确定管理机构;
(五)审议其他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合作交流办分别委派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成员。办公室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需管委会审议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建立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管委会高效运行,对相关工作督促检查落实;
(三)建立部门联审工作机制,对投资方案进行政策目标审查,形成联审意见;
(四)对管理机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监督;
(五)每3年对被投企业的产业带动、经营效益、税收贡献和就业情况等投资绩效开展评估考核,视情况启动下轮投资安排;
(六)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受理申报、尽调论证、出资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区(包括功能区)、市相关部门推荐的企业申请,对申请企业发展潜力、产业发展前景、技术成果先进性,以及对我市产业补链作用进行分析,深入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报告。组织技术、投资专家开展投资咨询论证,形成论证意见。管理机构综合尽调报告、论证意见,提出投资建议,上报管委会办公室;
(二)根据管委会决策意见洽谈投资协议,并代表财政资金按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出资持股;
(三)建立检查报告机制,对被投企业开展日常性预警评估,如发现重大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投资情况;
(四)实施投资退出与资金回收;
(五)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投资主要决策流程如下:
(一)申请推荐。企业、创业经营团队或成果拥有者填写投资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或产品创新性、团队技术实力、产业带动能力、市场分析和发展规划、融资使用计划等内容,并报各区(包括功能区)或市相关部门。各区(包括功能区)、市相关部门推荐优质企业,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正式推荐函,推荐函应包括是否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申请专项投资支持的必要性、对本市产业补充提升作用等内容,招商引资项目还应提出落地安排;
(二)受理论证。管理机构常年受理申请,深入了解项目情况,组织技术、投资专家开展投资咨询论证,出具论证意见,提出投资建议;
(三)部门联审。管委会办公室召集办公室成员对投资方案开展部门联审,提出联审意见;
(四)投资决策。管委会听取管理机构汇报,内容包括推荐意见、论证意见、联审意见,开展投资决策;
(五)实施投资。管理机构按照管委会决策意见,细化投资协议,投资入股。
管理机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形成投资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作出的投资决策意见1年内有效。
第十条 管理机构按照在投企业投资额度累计从专项投资中提取7%管理费,“包干”使用。在被投企业管理期间每年提取1%,最多提取3年,剩余管理费在投资回收时一次性提取;5年内完成投资回收的,另外奖励2%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专项投资发生损失时,对按照《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本办法和相关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依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尽职免责,审计机关依法对专项投资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投资发生的投资损失,管理机构聘请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管理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核销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组织部门联审,部门联审通过的,由管理机构报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核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

为牢牢把握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契机,激发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持续增强资本市场对全市新动能引育工作的支持服务作用,制定以下政策: 一、建立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 建立全市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入库管理。建立入库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入库满3年仍未正式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或经认定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库。 二、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 (一)对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二)对入库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2年,金额累计最高300万元。 (三)对为入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符合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再担保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由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提供再担保。 (四)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挂牌培育 (一)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快培育转板,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二)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支持引入上市公司 对迁址至本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市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五、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 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支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企业成功上市后获得的专项补助资金应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六、支持各区出台配套政策 注册地或迁址后注册地为滨海新区的企业,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照鼓励企业上市加快发展的原则,参照市级政策力度,制定滨海新区专项扶持政策,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拨付。市财政不再负担滨海新区企业的上市、挂牌专项资金补助。 滨海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应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制定区内支持企业上市的专项扶持政策。 七、附则 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 2020年6月15日至本政策公布之日,注册在本市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挂牌,所享有资金补助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

天津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专项政策

第一条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200%进行匹配。 第二条 对连续通过认定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150%进行匹配。 第三条 对高企资质到期未连续认定,其后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企,奖励15万元。 第四条 由外省市整体(注册、税务、统计)迁入高新区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200%进行匹配;符合网络信息安全首位度产业的迁入高企,额外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纳入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天津市高企培育库。 第六条 入库后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 入库后首次评选为天津市雏鹰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入库后首次评选为天津市瞪羚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孵化器、产业园、联盟、协会等各类第三方机构积极引进外省市高企,每整体引进1家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第三方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各类产业园、孵化器等载体积极培育、服务高企。对载体内有效高企,每年按照1000元/家标准予以补贴;按照载体年度净增高企的数量,最高按2万元/家标准进行奖励,每家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政策与高新区其他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奖励期为2020年、2021年两个年度。本政策有效期内若遇国家和市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科技企业及项目扶持政策

1、雏鹰、瞪羚、科技领军企业奖励政策

 

市级 1、对于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最高20万元奖励”  2、以上市为目的并完成股改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3、对取得贷款的雏鹰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西青区 对评价为天津市雏鹰企业和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宝坻区 1、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其中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补助资金区财政1:1配套资金支持)。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2、对于市科技局认定首次入选的雏鹰、瞪羚企业,按照天津市奖励标准的1:1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东丽区 1、对首次认定为雏鹰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后备企业,区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银行贷款并符合条件的雏鹰企业,区财政给予重点支持并积极争取市财政5万元资金支持。2、对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在争取获得市财政最高20万元资金奖励基础上,区财政在科技、金融和人才等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3、对经市级认定获批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以上市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申请争取市级一次性30万元奖励。
武清区 1、对通过市级认定并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瞪羚”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资金。2、对以上市为目的完成股改的“瞪羚”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在市级支持基础上,区财政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
和平区 1、对经市科技局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瞪羚”企业、“雏鹰”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励。2、对在主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用好资本市场,优化治理结构,对列入上市储备科技型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津南区 1.对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区财政奖励.2.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挂牌上市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给予20万元股改奖励资金
滨海新区 1、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对获得5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的“雏鹰”企业,争取5万元市财政奖励。对于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争取最高20万元市财政奖励。2、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在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后,由区财政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各开发区可视情况予以匹配。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补,由新区和各开发区分别承担50%。
中新生态城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

2、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分特等、1-3等、优胜奖。奖金级别为10-100万;国家级奖金额度为50-300万。 3、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4、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依各区县政策而定 5、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首次认定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分别给予30-50万元奖励,所得税税率降为15%。其中:区县财政对于申请的先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待认定后市财政再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企业规模的标准划分,即“认定前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我市按照上述三个规模大小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6、双软评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7、双软评估(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8、天津市重点新产品:政府采购优先权,同时给10-20万 9、天津市“杀手锏”产品:证书、给100万元 10、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500-1000万;市级补贴50-100万 11、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挂牌、100万 12、天津市工程中心:挂牌、100-300万 13、市级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牌 14、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牌 15、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项目:30、50、75、100万元资助 16、国家级科技支撑计划项目:100-500万元 17、软件专项:两个档次,最高分别是100万与300万 18、文化产业专项-动漫、影视、电视剧制作等:30-50万 19、天津市智能制造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资金的30%,企业牵头项目资助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0%。(详见申报指南) 20、天津市中高端医疗器械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助金额分为100万元、150万元 21、天津市种业科技重大专项项目:50万元、100万元无偿资助 22、天津市可持续发展实验项目:50-100万 23、天津市战略新兴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认定通过30-50万;高新产业化项目200万 24、天津市“抗癌重大专项攻关计划”第二批课题项目:100-500万元 25、天津市农民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

疫情期间企业信贷优惠政策

1、天津高新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帮扶措施及实施细则 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对疫情期间为高新区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新发放贷款的银行金融机构,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奖励支持。 1.对支持范围内的银行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为天津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提供的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新发放贷款业务总额(以下统称“贷款总额”)进行核算,给予每家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千分之五的奖励; 2.每家银行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每家银行对单一企业所提供金融支持,对应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4.若干家银行对单一企业共同提供金融支持,对应的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按比例分配。 2、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时,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减半;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在享受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贴息资金基础上,我市额外再给予注册在本市的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其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注册地的区财政按 1:1 比例分担。市财政分担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合格贷款标准: 1.资金投向:必须是全国性名单内企业。 2.发放时限:2020 年 1 月 25 日以后金融机构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发放的贷款,疫情结束后即停止发放,存量专项再贷款自然到期后收回。 3.贷款利率:9 家全国性银行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提供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100 基点。对 1 月 25 日至 31 日发放的贷款,经修改利率等条件达到上述要求的可视作合格贷款。9 家全国性银行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不得用于全国性名单内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也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并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同时监控全国性名单内企业不得将此信贷资金挪作他用,更不得转贷。 3、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知识产权相关政策

1、项目资助,包括专利试点、专利导航和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每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为30万元。 2、费用补贴,包括专利授权、维持、首件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等。对于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3、专利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按照每件10万元进行奖励;获得天津市专利奖的,按照金奖每件3万元、优秀奖每件1万元、创新创业奖1万元进行奖励。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府补贴政策

 

经济技术开发区:

贴息: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扶持,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贴息总额上限为100万元。 政策说明:1、 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企业。2、 企业须为第一专利权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贴息:贷款额度在100~500万元的,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评估补贴:个人以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股权入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并评估、作价的,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政策说明:以自有专利获得银行贷款企业。

西青区:

贴息:贷款额度在500万以上,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 政策说明:通过专利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

武清区:

贴息: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扶持,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 政策说明:通过专利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

其他政策

1、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年所得,经认定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鼓励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可按照不超过其技术交易额或合同额10%、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对引进国外科技成果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补贴。 3、对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每吨标准煤给予240元资金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非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每吨标准煤给予300元资金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4、2016年2月7日,天津市正式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好、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院所;且项目不新增过剩产能,不低水平重复建设。2016至2017年,市财政筹集资金30亿元,对有需求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院所通过融资租赁购置的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经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的5个百分点。